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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5年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的通知
2015年09月16日 点击数:


各学院:

  按照山东省慈善总会、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校“爱心扬帆工程”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不包括已获得4000元以上资助学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二、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人资助2000元,各学院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及表格填写要求
  1.实行等额评选,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2.各学院要严格标准条件,认真开展评选。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组织学生填写“扬帆工程”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正反打印)和汇总表。见附件2和3。
  3.申请审批表填写时请勿改变表格样式,其中“在校期间综合表现”栏请用第三人称,从思想、学习、实践等方面进行陈述,不少于200字;“申请理由”栏请用第三人称,需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少于300字。
  四、评选程序
  1.评选程序参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后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对各学院的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研究确定我校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学生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请各学院于9月23日(周三)下午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申请审批表无需盖章,汇总表加盖学院党委公章)报送至学生处(千佛山校区报送至办公楼0316赵晨老师,长清湖校区报送至大学生活动中心120孙珂老师),电子版发至360343369@qq.com邮箱。

  联系人:孙珂,电话:90230。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9月15日



 
信息制作单位: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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