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与和谐稳定,提高办学水平与综合实力,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综合性师范大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教代会设立常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据大会指定的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教代会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级单位工会为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有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和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付的任务;
(三)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办事公正,密切联系师生,如实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设若干个代表团,原则上一个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选举单位担任党务领导工作的同志或部门工会主席担任。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学校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履行代表职责;
(二)参加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机关、后勤等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组织代表团代表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
(四)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各学院、有关单位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建立院级单位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5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应占多数。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讨论、决定教代会日程,主持召开教代会,处理教代会有关事宜;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委员会提出的重大问题,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需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说明情况并取得多数代表团的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如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审议或决定,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大会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提案应得到及时贯彻执行和妥善处理,贯彻处理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付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由教代会主席团全体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相关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加强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院级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依照学校制定的院级单位教代会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山东师范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